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299号申���执行人:孙玉良,男。
被执行人:温永鑫,男。本院在孙玉良与温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8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00元,执行费1,100.00元。另查:被执行人现能力履行,仅有的一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