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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299号

孙玉良与温永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良,温永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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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299号申���执行人:孙玉良,男。

被执行人:温永鑫,男。本院在孙玉良与温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8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00.00元,执行费1,100.00元。另查:被执行人现能力履行,仅有的一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