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2694号原告王学启,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瑞雅,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XXX,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启、王瑞雅诉被告XXX、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主张作出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启、原告王瑞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40元,共计615元由原告王学启、原告王瑞雅共同负担。
审判员 胡登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