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261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申孝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261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申孝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