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民初326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261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申孝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