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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299号

原告丁兆军诉被告吉林省白山方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兆军,吉林省白山方大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299号原告丁兆军,白山市特产城个体业户.被告吉林省白山方大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法定代表人宁凤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兆军诉被告吉林省白山方大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兆军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姝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