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催10号申请人徐州泰山木业经销处,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北路西三环路西延长段苏山新木材市场院内。经营者李磊,委托代理人王金凤。申报人费县琦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薛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存亮。申请人徐州泰山木业经销处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0100062/21775484,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4日,付款人为徐州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付款人账号为10×××76,付款人开户银行为农行徐州丰储支行,收款人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0×××82,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合肥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费县琦昊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徐州泰山木业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董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