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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催10号

徐州泰山木业经销处、费县琦昊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徐州泰山木业经销处,费县琦昊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催10号申请人徐州泰山木业经销处,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北路西三环路西延长段苏山新木材市场院内。经营者李磊,委托代理人王金凤。申报人费县琦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薛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存亮。申请人徐州泰山木业经销处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00100062/21775484,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2月4日,付款人为徐州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付款人账号为10×××76,付款人开户银行为农行徐州丰储支行,收款人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10×××82,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合肥徽商银行安庆西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费县琦昊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徐州泰山木业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董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