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975号
原告:孙述俊,男,住合水县。
被告:谭峰,男,住合水县。
被告:张书梅,女,住合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峰(张书梅丈夫),特别代理。孙述俊与谭峰、张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述俊、被告谭峰及张书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述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孙述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利息1万元;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05年6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2%,期限半年,并出具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谭峰、张书梅承认孙述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谭峰、张书梅归还孙述俊借款4万元,利息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孙述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段忆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