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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2835号

于英杰与杨海峰餐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英杰,杨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835号原告于英杰,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3委3组。被告杨海峰,男,35,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杰诉被告杨海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英杰以被告杨海峰已经将钱给付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英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高 俊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