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11行审6号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行审6号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码:11410800733880797M)。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黄晓平,局长。被申请人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代码:91410825779404083H)。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一案,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焦安监罚决字(2015)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仍不完全履行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人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剩余罚款42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2万元,合计84万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四新

审 判 员  张保方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