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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127号

张书芹、吕停河等与刘胜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书芹,吕停河,吕彭连,刘胜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27号

申请人:张书芹,女,194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狄邱乡双庙村育才路**号。身份证号:1321291946********。

申请人:吕停河,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狄邱乡双庙村。身份证号:1304231986********。

申请人:吕彭连,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柏鹤集乡田村。身份证号:1321291978********。

被

申请人:刘胜敏,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身份证号:。

申请人张书芹、吕停河、吕彭连因与被申请人刘胜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胜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责任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书芹、吕停河、吕彭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刘胜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丽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史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