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013号
原告:赵××。
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系减半收取),公告费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国建
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
人民陪审员 罗书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