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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3784号

王嘉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378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嘉。

上诉人王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嘉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原审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错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诉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其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上诉人住所地的管辖法院即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韩景录

审判员  李 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希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