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保52号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秀英、陈善斌,湖南省雄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隆回县九龙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秀英、陈善斌、隆回县九龙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隆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湖南省雄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回县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被告所有的房屋;隆回县九龙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位于其公司内的房屋。查封期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隆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