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行审209号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合川区盐井镇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7行审2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彭述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未经批准占用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XX村X社集体土地472平方米修建房屋(土地总体规划为园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立案查处。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X村X社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4720元(10元/平方米)。”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将该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并告知被执行人对处罚不服,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2016年1月1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盐井镇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缴纳罚款472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未履行的处罚内容。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梁洪川

代理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邱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