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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282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久泰机械厂申请执行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久泰机械厂,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82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久泰机械厂。

负责人:马久存,该厂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文江,该公司董事长。唐山市丰南区久泰机械厂申请执行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兴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久泰机械厂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兴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东

审 判 员  刘业旭

代理

审判员  谢振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