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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4670号

刘××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670号

原告:刘××。

被告:许××。

原告刘××与被告许××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负担。

审判员  杨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决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