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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6467号

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权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马权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467号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4号。法定代表人付卓洋。委托代理人高远、柳阳,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权贵,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权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波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金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朱 波

代理

审判员  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