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467号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4号。法定代表人付卓洋。委托代理人高远、柳阳,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权贵,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权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波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金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港中旅(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朱 波
代理
审判员 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