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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470号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晓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谭晓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3470号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大门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杜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芬,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山霞,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晓令。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晓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湖南德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 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