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1337号
原告:邓周,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藤县。
被告:周海清,男,1967年9月15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藤县。
被告:朱洁明,女,1966年8月2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住梧州市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小军,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系梧州市澳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汝钰,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系梧州市澳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员��。
原告邓周诉被告周海清、朱洁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邓周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74元,减半收取37372元,由原告邓周负担。
审 判 长 黄云杰
审 判 员 邱启才
代理
审判员 邓庆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健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