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刑更583号罪犯马文华,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天祝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9日作出(2005)武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2005)甘刑一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并核准对罪犯马文华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07年12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9月1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0月9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4、2015年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分235.17分,记功1次,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可以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该犯可以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素芬
审 判 员 康永建
代理
审判员 田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