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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执恢181号之二

叶滴与何沃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滴,何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恢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叶滴,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何沃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3)吴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沃平偿还给原告叶滴借款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49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不履行已生效判决,原告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沃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川市长寿路营业所(账号:60×××18)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沃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川市长寿路营业所(账号:60×××18)存款账户(冻结金额以12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存款被支取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春佩

审判员  詹国锐

审判员  张国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欧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