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81民初1111号

原告张战芝与被告孟祖祖、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战芝,孟祖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111号原告张战芝,男,汉族。被告孟祖祖,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西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E座2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027582—0。委托代理人罗亚军,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战芝与被告孟祖祖、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张战芝因自己尚未治疗终结,决定待治疗终结后再行起诉,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战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后为250元,由原告张战芝承担。

审判员  庞赛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