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111号原告张战芝,男,汉族。被告孟祖祖,男,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西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E座2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027582—0。委托代理人罗亚军,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战芝与被告孟祖祖、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张战芝因自己尚未治疗终结,决定待治疗终结后再行起诉,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战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后为250元,由原告张战芝承担。
审判员 庞赛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