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821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伟,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乙,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冯乙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