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3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霄海,叶玲君,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30-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96号。��定代理人:陈闪,该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筑公司)诉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环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

一、由长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9206417.2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深圳建筑公司在19206417.2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文昌红树湾国际度假公馆工程的长城公司自营酒店(即B幢)及A、C两幢公寓中未出售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深圳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长城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长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71432.18元,由深圳建筑公司负担39188元,由长城公司负担132244.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088元,由长城公司负担。深圳建筑公司和长城公司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琼环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深圳建筑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130-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长城公司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清澜新港路022号(红树湾国际度假公馆)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96套房屋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长城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清澜新港路022号(红树湾国际度假公馆)文昌市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以下房屋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A幢1802房(建筑面积:51.86㎡)、A幢1803房(建筑面积:44.37㎡)、A幢1804房(建筑面积:46.06㎡)、A幢1805房(建筑面积:44.37㎡)、A幢1806房(建筑面积:44.37㎡)、A幢1807房(建筑面积:44.37㎡)、A幢1808房(���筑面积:44.37㎡)、A幢1809房(建筑面积:44.37㎡)、A幢1810房(建筑面积:52.15㎡)、A幢1902房(建筑面积:51.86㎡)、A幢1903房(建筑面积:44.37㎡)、A幢1904房(建筑面积:46.06㎡)、A幢1905房(建筑面积:44.37㎡)、A幢1906房(建筑面积:44.37㎡)、A幢1907房(建筑面积:44.37㎡)、A幢1908房(建筑面积:44.37㎡)、A幢1909房(建筑面积:44.37㎡)、A幢1910房(建筑面积:52.15㎡)、A幢2001房(建筑面积:87.07㎡)、A幢2002房(建筑面积:51.86㎡)、A幢2003房(建筑面积:44.37㎡)、A幢2004房(建筑面积:46.06㎡)、A幢2005房(建筑面积:44.37㎡)、A幢2006房(建筑面积:44.37㎡)、A幢2007房(建筑面积:44.37㎡)、A幢2008房(建筑面积:44.37㎡)、A幢2009房(建筑面积:44.37㎡)、A幢2010房(建筑面积:52.15㎡)、A幢2011房(建筑面积:87.07㎡)、A幢2101房(建筑面积:87.07㎡)、A幢2102房(建筑面积:51.86㎡)、A幢2103房(建筑面积:44.37㎡)、A幢2104房(建筑面积:46.06㎡)、A幢2105房(建筑面积:44.37㎡)、A幢2106房(建筑面积:44.37㎡)、A幢2107房(建筑面积:44.37㎡)、A幢2108房(建筑面积:44.37㎡)、A幢2109房(建筑面积:44.37㎡)、A幢2110房(建筑面积:52.15㎡)、A幢2111房(建筑面积:87.07㎡)、C幢1701房(建筑面积:87.11㎡)、C幢1702房(建筑面积:51.89㎡)、C幢1703房(建筑面积:44.39㎡)、C幢1704房(建筑面积:46.08㎡)、C幢1705房(建筑面积:44.39㎡)、C幢1706房(建筑面积:44.39㎡)、C幢1707房(建筑面积:44.39㎡)、C幢1708房(建筑面积:44.39㎡)、C幢1709房(建筑面积:44.39㎡)、C幢1710房(建筑面积:52.17㎡)、C幢1711房(建筑面积:86.48㎡)、C幢1712房(建筑面积:26.76㎡)、C幢1801房(建筑面积:87.11㎡)、C幢1802房(建筑面积:51.89㎡)��C幢1803房(建筑面积:44.39㎡)、C幢1804房(建筑面积:46.08㎡)、C幢1805房(建筑面积:44.39㎡)、C幢1806房(建筑面积:44.39㎡)、C幢1807房(建筑面积:44.39㎡)、C幢1808房(建筑面积:44.39㎡)、C幢1809房(建筑面积:44.39㎡)、C幢1810房(建筑面积:52.17㎡)、C幢1811房(建筑面积:87.11㎡)、C幢1812房(建筑面积:26.76㎡)、C幢1901房(建筑面积:87.11㎡)、C幢1902房(建筑面积:51.89㎡)、C幢1903房(建筑面积:44.39㎡)、C幢1904房(建筑面积:46.08㎡)、C幢1909房(建筑面积:44.39㎡)、C幢1910房(建筑面积:52.17㎡)、C幢1911房(建筑面积:87.11㎡)、C幢1712房(建筑面积:26.76㎡)、C幢2001房(建筑面积:87.11㎡)、C幢2002房(建筑面积:51.89㎡)、C幢2003房(建筑面积:44.39㎡)、C幢2004房(建筑面积:46.08㎡)、C幢2005房(建筑面积:44.39㎡)、C幢2006房(建筑面积:44.39㎡)、C幢2007房(建筑面积:44.39㎡)、C幢2008房(建筑面积:44.39㎡)、C幢2009房(建筑面积:44.39㎡)、C幢2010房(建筑面积:52.17㎡)、C幢2011房(建筑面积:87.11㎡)、C幢2012房(建筑面积:26.76㎡)、C幢2101房(建筑面积:87.11㎡)、C幢2102房(建筑面积:51.89㎡)、C幢2103房(建筑面积:44.39㎡)、C幢2104房(建筑面积:46.08㎡)、C幢2105房(建筑面积:44.39㎡)、C幢2106房(建筑面积:44.39㎡)、C幢2107房(建筑面积:44.39㎡)、C幢2108房(建筑面积:44.39㎡)、C幢2109房(建筑面积:44.39㎡)、C幢2110房(建筑面积:52.17㎡)、C幢2111房(建筑面积:87.11㎡)、C幢2112房(建筑面积:26.76㎡),合计96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刚

审判员  包允贤

审判员  何 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XX明

书记员张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审核:王海刚 撰稿:王海刚 校对:张 鹂 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2日印刷(共印10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