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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37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苗晓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苗晓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苗晓黎,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苗晓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位于乳山久久发商贸城,该商贸城由于与租户存在租售纠纷,且市场管理方管理混乱,商贸城一直未正常运营,商贸城内房屋大批闲置,无人意向购买,变现困难,现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8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涛

审判员 王庆河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