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280号
申请人:黄艳。
被
申请人:胡莉萍。
被
申请人:张茂锋。
被
申请人:胡平凡。
被
申请人: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3号信息大厅三楼2号。
法定代表人:胡莉萍。
被
申请人:赵珊。
申请人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6日经由柳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被申请人胡莉萍、张茂锋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胡平凡、赵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17��,被申请人胡莉萍、胡平凡、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胡莉萍向申请人借款250万元,并详细约定还款期限、利息计算、还款方式、违约金、争议解决等内容,被申请人胡平凡、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胡莉萍提供抵押担保。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申请人已向柳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莉萍、张茂锋、胡平凡、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赵珊名下银行存款374508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莉萍、张茂锋、胡平凡、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赵珊名下银行存款374508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3745083元范围内为申请人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