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341号
原告:杜执乾,男,土家族,1989年1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万加隆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仙湖路*座*号,注册号:440683600286223。经营者:梁寿财。
原告杜执乾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万加隆百货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执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永添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绮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