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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3567号

长沙市雨花区李阳粮油批发部与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李阳粮油批发部,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3567号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李阳粮油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市场粮油区A栋48号。经营者:李红军,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同升街道金海路158号3号厂房9楼。

法定代表人:石砚平。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李阳粮油批发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0270元;2、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从2015年12月7日计算至2016年6月7日为33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起至10月底共向被告公司供销鸡蛋10270元,交货地点被告工厂所在地,并约定好货到付款。被告收取货物后总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延未予支付。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结算,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0270元,并承诺2016年1月6日前付清。期后,在约定付款日,被告仍然未付分文。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原告分七次向被告供应鸡蛋,货款合计16270元。2015年12月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注明:“兹欠红星鸡蛋批发A栋47号鸡蛋货款10270元壹万零贰佰柒拾元,于2016年1月6日前还清。特立此据。”,落款为“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石砚平”。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鸡蛋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主张延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事实,有欠条、送货单、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欠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该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自成立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未履行诚信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于2016年1月6日前还清,故延期付款利息应从2016年1月7日起开始计算。因双方未约定延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故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李阳粮油批发部支付货款102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李阳粮油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元,由被告湖南菓子工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晖

人民陪审员  谭霞清

人民陪审员  胡 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雨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