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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刑初33号

王某与白旺存、白峡龙、白强龙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某,白旺存,白强龙,白峡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刑初3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9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漳县金钟镇。被告人白旺存,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址同上。无前科。于2016年6月2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强龙,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址同上,系白旺存之次子。无前科。于2016年6月2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峡龙,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址同上,系白旺存之长子。无前科。于2016年6月2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白旺存、白峡龙、白强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永强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