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刑初3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9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漳县金钟镇。被告人白旺存,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址同上。无前科。于2016年6月2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强龙,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址同上,系白旺存之次子。无前科。于2016年6月2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峡龙,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址同上,系白旺存之长子。无前科。于2016年6月2日被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白旺存、白峡龙、白强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永强
审 判 员 王宁宁
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