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4民初180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委托代理人李慧霞,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晓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09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郭某甲。因我是贵州人,婚前对被告及其家庭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债主经常上门讨债,一家人的生活不得安宁,双方常为此发生争执。2010年10月,我与被告带着孩子去贵州打工,但去后被告依然恶习不改、继续赌博。2013年5月,我带着孩子和被告又先后去杭州打工。6月,被告父母将孩子接回老家照管。在杭州打工期间,被告还是继续赌博。2014年7月,我因规劝被告不要赌博与其发生争吵,后我离开杭州去北京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郭某甲归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某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8年X月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于2009年X月X日生育一子郭某甲。2014年7月,原告去北京打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印证:
一、原告提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居民户口簿1件;
二、原告相关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一般。现双方因原告长期在外打工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希望的。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吕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