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834号原告曹永冲,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武成(第一被告),男,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李凤玲(第二被告),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被告),住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煜灵,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冲诉被告何武成、被告李凤玲、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陆晓云
代理
审判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 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