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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终1081号

马斌与赵净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净依,马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净依,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丰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斌,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回族,宁夏庄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净依因与被上诉人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净依分多次向被上诉人马斌借款。本案所涉借款为两笔,其中一笔为2013年2月5日上诉人赵净依向被上诉人马斌出具108万元借条,实际支付了93万元;另外一笔为2013年12月11日上诉人赵净依向被上诉人马斌出具150万元借条,实际支付了139.5万元。现赵净依主张2013年12月9日偿还的20万元、2014年3月3日的50万元,2014年2月14日的24万元,2014年9月26日的2万元是偿还本案所涉借款,原审对该事实未予查明,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净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景远

审 判 员  徐玉芳

代理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志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