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815号
原告:文某某,女,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明某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正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准时开庭后直至9时20分,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海燕
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
人民陪审员 何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