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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民初815号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文某某,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815号

原告:文某某,女,199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明某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正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准时开庭后直至9时20分,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海燕

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

人民陪审员  何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