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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伟平与被执行人林晖曦、陈慧芳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伟平,林晖曦,陈慧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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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伟平,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林晖曦,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陈慧芳,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伟平与被执行人林晖曦、陈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 礼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代理

审判员  陈志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