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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1725号

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725号

原告:于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6日,原告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