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725号
原告:于某。
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9月6日,原告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