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刑更569号罪犯刘豪兵,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兰法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豪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110.24元(含已经赔偿的15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6)甘刑一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看守所羁押期间,该犯又重新犯罪。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0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豪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至2025年1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545.15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7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1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月22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8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4年、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1次、表扬4次,获奖分221.4分。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未能履行所判处的财产刑,亦未提供其不具备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故该犯虽能认罪悔罪,但程度一般。对该犯虽可减刑,但应综合考虑该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该犯可以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豪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素芬
审 判 员 康永建
代理
审判员 田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