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148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延春,该社职员。被告李邦林。被告王小姬。被告王泉。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邦林、王小姬、王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00元,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车永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董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