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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006号-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吴英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吴英俊,泮玉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06号-1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83284492-7。法定代表人郑青,行长。被执行人吴英俊,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泮玉洁,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吴英俊、泮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英俊、泮玉洁支付借款本金221894.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31元,并支付执行申请费38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泮玉洁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迪牌小型轿车,但该车辆一时难以查找,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以被执行人吴英俊、泮玉洁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1002执20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