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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629号

原告沈文超与被告雅诗兰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文超,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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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629号原告沈文超,男。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超与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文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文超自行承担30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保建

代理

审判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