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629号原告沈文超,男。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超与被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超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文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文超自行承担30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保建
代理
审判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