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245号

黄美春、黄万金等与黄祥山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黄美春,黄万金,黄玉童,黄玉,黄祥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45号

原告:黄美春,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万金,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玉童,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玉女,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祥山,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美春、黄万金、黄玉童、黄玉女与被告黄祥山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黄美春、黄万金、黄玉童、黄玉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美春、黄万金、黄玉童、黄玉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美春、黄万金、黄玉童、黄玉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雅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黄娟娟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