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646号原告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66号联邦东方明珠5号楼1单元5F-1-31。法定代表人刘贵文,经理。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八十九元,由原告中和中(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雪飞
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
人民陪审员 张玉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