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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459号

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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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59号

原告:齐某,住故城县。

被告:刘某,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以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判员  卢洪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