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59号
原告:齐某,住故城县。
被告:刘某,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以和好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
审判员 卢洪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俊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