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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刑初86号

李运才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李振辉,李运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刑初86号自诉人李振辉,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诉讼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运才(曾用名李长林),住黑龙江省肇东。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犯侵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自诉人李振辉以被告人李运才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振辉及其诉讼代理人栾秀勃,被告人李运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李振辉诉称:2012年自诉人承包了克山县北兴镇二区土地整治工程,劳力由被告人李运才派出,后因北兴工程垫付大量资金,发包方始终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自诉人就与项目经理刘志伟、材料员陈允革和财务万玲玲商量让李运才帮忙以农民工身份向建设方和发包方要款,李运才对此表示同意。过了一段时间,李运才说发包方同意给钱,但需要自诉人提供现场实际发生农民工工费工程量和欠农民工费用欠据,自诉人为多从发包方处索要工程款,就让刘志伟加大李运才农民工工程量做了一份假的人工费结算依据,并按照假的结算依据又给李运才出具了一份假的387790元的欠据。因自诉人忙于工作,就让万玲玲与李运才联系询问要工程款的进度,直到2013年12月6日李运才不接电话,最后关机,自诉人经多方询问得知李运才已将387790元拿走,人却销声匿迹。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李运才在2012年至2013年克山县北兴镇二区施工的实际人工费为204765元,自诉人已支付194700元,只剩10065元未结,李运才手里的387790元欠据不是真实的,被告人利用自诉人的信任将此不属于自己的工程款恶意侵占,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李运才辩称:李振辉确实欠其钱,是2012年至2013年克山县北兴镇的人工费,共计387790元,2012年和2013年没有给钱是因为活没干完,没有钱,给其干活的人的钱已经给了,有的钱是其垫付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自诉人李振辉与鄂伟签订合同,约定由李振辉负责克山县北兴镇土地整治工程的具体建设,后李振辉因北兴工程垫付大量资金,始终未得到约定的工程款,李振辉就与项目经理刘志伟、财务万玲玲商量让农民工队长被告人李运才帮忙以农民工身份向发包方要款,李运才表示同意后,李振辉让刘志伟做了一份假的人工费结算依据,并按照假的结算依据给李运才出具了一份假的387790元欠据(欠据上面写明“2012年至2013年克山县北兴镇二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人工费”),之后李振辉让万玲玲与李运才保持联系询问要款事宜。2013年12月6日,万玲玲与李运才联系时,李运才先是不接电话,后来关机,李振辉经多方询问得知李运才已将387790元工程款从鄂伟处拿走。万玲玲于2014年1月3日向克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16年6月4日,李运才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后,公安机关要求李运才返还此款项,但李运才始终认为此387790元是李振辉欠其的人工费,拒绝将此款项返还李振辉。另查明,在克山县北兴镇土地整治工程中被告人李运才共发生农民工费用204765元,自诉人李振辉已支付被告人194700元,未支付10065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移交及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提请批准逮捕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证实自诉人到法院起诉之前,公安机关已经要求被告人返还所占有的387790元,但被告人拒不退还。2.李长林与李振辉往来账情况说明、关于给付李长林工人工费的情况说明、李长林工地费用结算表13张、李长林收款凭据33份:证实被告人与自诉人在漠河工地有费用未结清,在克山县北兴镇工程中被告人共发生农民工费用204765元,自诉人已支付被告人194700元,未支付10065元,自诉人在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共付给被告人354700元。3.鄂伟提供的自诉人给被告人出具的387790元欠据、被告人提供的自诉人出具的387790元欠据及刘志伟签字的人工费明细:证实自诉人给被告人出具的387790元欠据上明确限定此款系2012年至2013年克山县北兴镇二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人工费。4.万玲玲与被告人之间信息往来记录:证实在被告人向国土局及鄂伟要款的过程中,万玲玲与被告人经常联系,不断就要钱的事情进行沟通。5.肇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李运才存款帐户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于2013年12月5日存款380000元,2014年11月14日账户余额100元。6.本院(2014)克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所得到的387790元农民工工资款已被计算在鄂伟已支付自诉人的工程款数额之内。7.克山县北兴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书:证实克山县北兴镇土地整治工程的相关情况。8.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自诉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万玲玲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振辉在克山县北兴镇承包了北兴镇二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为了索要被鄂伟长期扣押的工程款,就让民工队长李运才出面,制作了一张387790元的假欠条,编造李振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由向国土资源局施压,以此迫使鄂伟支付387790元工程款。在鄂伟支付387790元工程款给李运才后,李运才并没有将此款项交付给李振辉,而是据为己有,此工程中应该给李运才204765元农民工工费,实际给付了李运才194700元,还欠10065元。2.证人刘志伟的证言:证实其是克山县北兴镇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该工程的现场施工,记录民工考勤出工情况,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李振辉、万玲玲和其在一起研究如何将工程款要回来,万玲玲提议说要以民工工费名义将钱要出来,因为此项目工程欠的民工工费已基本结清,只欠很少一部分钱,万玲玲说可以找李运才,给李运才出个假欠条,让李运才到国土资源局施压迫使鄂美美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由其制作了《李运才人工费》明细表给万玲玲,但后来李运才说先前的表格丢了,自己做了一份后找其签字,两份工人工量表格都不是真实有效的,均虚构提高了工人工量费用,李运才将工人工费在国土资源局要回来后就躲起来了,李振辉再也没联系到李运才。3.证人鄂伟(曾用名鄂美美)的证言:证实其将克山县北兴镇的工程项目包给李振辉施工,因为怕李振辉工程质量到国家验收时不合格,就把工费扣下了一部分,没有给李振辉全部结清,后来因李运才上访说李振辉欠农民工资,得到李振辉同意后,其支付给李运才农民工工费387790元,这387790元是其应当支付的,这也是工程款项的一部分。4.证人褚恒斌的证言:证实其与鄂伟合伙承包了克山县北兴镇的工程项,但看过具体标书后,看这个工程工期比较紧,自觉无力完成,就将工程转的一部分转包给了李振辉,在结算工程款时鄂伟与李振辉发生了矛盾。5.证人邹明军的证言:证实其在北兴镇给李运才领工干过活,工费都结清了,在北兴镇雇的李才和等12人的工钱是2012年9月份结清的,付给李长和等人大约3万元,其在肇东市带去的7个人工费大约4万多元都结清了,共计8万多元。《李运才人工费》上的字是李运才书写,其和李运才在一起合作很多年了,认识李运才的笔体,《李运才人工费》中的雇工情况属实,但工人工费与实际情况不符,字据上的费用都比实际支出费用要高很多。6.证人宋爱菊、宋奎、陈桂杰、李洪军、谢永发、高云栋、邹明福的证言:证实其几人于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在北兴镇李运才承包的工地干过活,工费是李运才给开的,工人每个工一天是100元,做饭的是70元一天,工费都结清了。7.证人周长明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其在北兴镇李长林承包的工地领人干过活,领了20多人,都是其村的,也都是其找去的,工费71000多元都结清了。北兴镇其领工干的活工人工费是2013年7月份前结算清的,由李长和找的工人工费是在2012年9月份结算完的,在北兴镇就其两伙人给李长林干活,没有其他人给李长林干活了。8.证人李长和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7、8月份在北兴镇李长林承包的工地干过活,先后帮李长林找了14个人,中间去掉下雨天干不了活,一共给李长林干了33天活,应得工费29600元,干完活李长林不给钱,其到派出所报案,对派出所说李长林不给钱就拉工地水泥板顶账。后来李长林的带工邹明军出面给付了其等人的29600元工费,工费全部结清。(三)被害人的陈述1.自诉人李振辉的陈述:证实其和万玲玲在克山县北兴镇承包了北兴镇二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为了索要被鄂美美长期扣押的工程款,2013年11月20日上午,其和万玲玲联系李运才到齐齐哈尔市火车站的一个旅馆,商量让李运才以标段欠农民工工钱的办法去克山县国土资源局帮着要钱,李运才同意后,其就给李运才出了一张假的欠条,欠条上写明标段欠农民工工费387790元,2013年12月6日其和万玲玲给李运才打电话,李运才不接电话,其到克山县国土资源局打听才得知李运才已经把这笔387790元支走了。在此工程中,应该给付李运才204765元农民工工费,实际给付了李运才194700元,还欠10065元,这387790元实际是标段的工程款。(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运才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李振辉在克山县北兴工程项目上还欠其10065元人工工费没给,在漠河工程欠其工人工费64422元,总计欠其74487元,其于2013年12月5日收到鄂美美给付的387790元后马上关机是因为其认为这笔钱是李振辉给其出欠条了,就是其的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运才受自诉人李振辉所托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索要被拖欠工程款,其成功索要回的钱款所有权归李振辉,李运才对取得的钱款代为保管,应及时交还自诉人,李运才所主张的与李振辉有债务纠纷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确定具体数额后与自诉人协商或通过诉讼另行解决,在其不能提供与李振辉有债务纠纷的具体证据的情况下,未经自诉人同意,将索要回来的全部钱款据为已有,并在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找到其谈话的情况下拒不退还,且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侵占罪。庭审中自诉人自认在北兴镇二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一标段工程中尚欠李运才人工费10065元,应在李运才所侵占的387790元予以扣减,李运才犯罪数额应为377725元。被告人李运才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应处二年以上五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本案中李振辉所出具的欠据上面写明“2012年至2013年克山县北兴镇二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第一标段人工费”,被告人也认可在北兴镇工程中李振辉仅欠其10065元人工费,此点也能够与本案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自诉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运才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运才退赔自诉人李振辉违法所得人民币37772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邱旭东

人民陪审员  单旭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雪妍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