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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524号

张佰臣与被执行人章凤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佰臣,章凤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张佰臣,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海鹰村。被执行人章凤坤,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清水镇海鹰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佰臣与被执行人章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