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6019号
原告:王秀平。
被告:武进区湖塘食悦坊厨私房菜馆,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与永胜路交汇处。经营者:刘峰。
原告王秀平与被告武进区湖塘食悦坊厨私房菜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王秀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平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秀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柳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