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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行初14号

关聪与焦作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聪,焦作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03行初14号原告关聪,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杜增辉,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聪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不履行出生登记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聪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聪负担。

审 判 长  张长明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  毋联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