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志红,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少锋,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赵志红诉郝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豫0185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少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郝少锋的手机手表一块予以扣押,价值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少锋所有的手表一块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