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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519号之一

赵志红与郝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红,郝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志红,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少锋,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赵志红诉郝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豫0185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少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将被执行人郝少锋的手机手表一块予以扣押,价值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少锋所有的手表一块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