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041号申请人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潍坊福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福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福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担保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鸣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李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