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74号
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许莉婷,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井冈。
被告:陈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朱井冈、陈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厉晶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蒋露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