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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行初43号

白波与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波,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211行初43号原告白波,男,汉族,1995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李加明,局长。出庭应诉人吴晓明,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惠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波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白波以其已与被告协商,实质解决本案争议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波负担。

审 判 长  丁耀霜

代理

审判员  徐栖桐

人民陪审员  陈跃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谢正琰速 录 员  陈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