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274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贺秋文,男,生于1979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双峰县人。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贺秋文因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秋文于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去向不明。经委托被执行人贺秋文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各金融系统无存款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徐永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