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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274号

贺秋文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秋文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274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贺秋文,男,生于1979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双峰县人。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贺秋文因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秋文于2016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去向不明。经委托被执行人贺秋文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并调查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各金融系统无存款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学斌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徐永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友帅 来源:百度搜索“”